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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31件

发表时间:2022-06-26 17:25

  3月24日,自然资源部发布《自然资源部关于公布第二批已废止或者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废止和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31件。这是自然资源部组建后第二次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据悉,这次清理是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正《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颁布实施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时废止与新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政策规定,避免与上位法相抵触,保障新法的贯彻实施。清理工作坚持与时俱进,应改必改的原则,严格对照清理标准,对自然资源部现行有效的364件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了全面清理。

  据介绍,此次清理工作充分体现了自然资源部对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法治工作的高度重视,重点落实了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了原来的年产值倍数法的补偿方式,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基础上,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规定。同时,针对建设用地审批层级高、时限长、程序复杂等问题,对中央和地方的土地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为保障上述有关规定的顺利实施,此次清理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20号)等一批与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工作的另一重点,是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自然资源部已取消了“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认定”等行政审批事项。为此,此次清理废止了《关于印发〈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4〕21号)等一批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有关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此次清理还落实了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有关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对分级分类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作出明确规定。为此,此次清理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关于有序开展村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土资规〔2017〕2号)、《关于印发〈省级海岛保护规划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10〕25号)等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有关要求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为严格规范性文件管理,《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然资源部令第2号)建立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动态清理机制,进一步强化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和针对性。按照这一要求,此次清理废止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18号)等一批有效期届满、阶段性工作已完成和与管理实践不符的规范性文件。

  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和修改情况,持续推进自然资源管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切实为自然资源管理改革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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